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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体育进出口贸易活动范例6篇

发布时间 : 2023-08-22 20:17:02

  鸿博体育RCEP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RCEP),是东盟10国邀请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同参加的自由贸易协定,目标是在目前东盟与上述6国建立的5个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壁垒,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促进区域内投资及其他经济技术合作,建设成多领域、高质量和互惠的自由贸易区。作为成员国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和中国,都是畜牧业生产大国,RCEP的建立将极大促进区域内畜产品贸易自由化,这将会导致中国畜产品出口竞争加剧,也会带来畜产品进口的增加。近年来中国畜产品进口规模不断扩大,无论是增速还是进口总量,均远超畜产品出口,由此畜产品贸易逆差问题日益严重。RCEP协议一旦达成,将对中国畜产品贸易逆差产生深远的影响。就现有研究来看,多局限于单一自贸区对单个畜产品贸易的影响,且对RCEP的研究以定性描述和定量的经济效应分析居多[1-4],关于RCEP对中国畜产品贸易影响的研究缺乏。在RCEP谈判不断取得进展的情况下,有必要全面总结中国畜产品贸易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定量分析RCEP的建立对中国主要畜产品贸易带来的影响。

  RCEP的概念最早在2011年2月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上提出,2012年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等国领导人共同宣布开始RCEP谈判,标志着RCEP建设正式启动。2013年5月在文莱开始了第1轮RCEP谈判,从2014年4月第4轮谈判到2016年8月第14轮谈判,各方围绕RCEP的货物、服务、技术、知识产权、竞争、经济技术合作等一系列议题展开磋商,深入谈论了货物、服务和技术的市场准入问题,并取得了一定进展。2016年10月RCEP第15轮谈判在中国举行,各方完成了经济技术合作章节内容的磋商,这是RCEP完成的第1个章节谈判。2016年12月第16轮谈判在印度尼西亚结束,与会16国代表就中小企业章节达成一致,并在竞争政策章节谈判取得了较大进展。鉴于RCEP由16个成员国构成,中国畜产品贸易不仅涉及了畜产品自身多个种类,还与畜产品相关的其他农产品及工业产品密切相关,局部均2002年的28.51亿美元迅速攀升到2011年的64.16亿美元,增长了125%;近几年来,畜产品出口仍保持较高的增速,但是受到全球贸易增速放缓的影响,2015年畜产品出口了62.71亿美元,与2014年相比减少了13.7%。2.1.

  中国畜产品进口总体保持了较高的增速,先后经历3个阶段。由图1可见,第一阶段为平稳增长时期,从1992年的8.87亿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12.98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6.6%;第2阶段为较快增长时期,从1999年的18.35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77.22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17.3%;第3阶段为高速增长时期,畜产品进口额从2009年的65.9亿美元增长到2014年的206.03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25.4%。2015年受世界经济总体影响,中国畜产品进口有所下降,进口额达178.47亿美元。2.2中国畜产品贸易结构2.2.1中国畜产品出口结构20世纪90年代,中国主要出口肉类、活动物、羊毛及丝和其他动物产品,形成了四分天下的格局。经过10年的发展,畜产品出口结构开始出现分化,肉类产品出口比重上升,活动物和羊毛及丝类产品出口比重下降。近年来,畜产品出口结构有了新的变化,其他动物产品的比重接近三成(表1),2015年其他动物产品出口比2014年略微下滑,但仍然达到28%。羊毛及丝类产品的比重继续下降,占据7%的出口份额;肉类产品出口仍居于畜产品出口额的第一位,2015年占据44%的出口比重。活动物、禽蛋蜂蜜、奶产品、油脂和生毛皮所占的出口份额较小。2.2.2中国畜产品进口结构由表2可知,早期畜产品进口量较大的依次是羊毛及丝、生毛皮、奶产品和肉类产品。2001年中国畜产品进口逐渐显现出衡模型无法进行有效的分析,因此需要采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全球贸易分析模型(GlobalTradeAnalysisProject,GTAP)是国际贸易研究领域中最为著名的一般可计算均衡模型,本文采用GTAP模型来研究RCEP对中国畜产品贸易的影响。GTAP模型由美国普渡大学开发,目前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政策模拟。GTAP模型将全球划分为多个国家和地区,每个地区是一个一般均衡的子模型,各地区通过国际贸易密切相关。任何一国的贸易政策改变会导致其他各国各部门的相关变量发生变化,直到整个系统再次实现一般均衡。该模型假设消费者和生产者具有理性,完全市场竞争,规模报酬不变,产品和要素市场出清。GTAP模型设定5种生产要素、3个经济主体和2个国际部门,借助于GTAP数据库,定量分析一项或多项新政策变化对多国多部门所造成的影响。在生产方面,GTAP采用3层嵌入结构,利用固定替代弹性函数和里昂剔夫函数,对进口中间品、国产中间品和5种生产要素进行生产;在消费方面,私人家庭采用固定差异弹性效用函数,政府支出采用柯布-道格拉斯效用函数;在运输方面,国际运输部门的货运需求取决于货物到岸价与离案价的差额;政府的干预既包括补贴也包括征税[5]。2中国畜产品贸易现状按照《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HS编码)1992版本,将畜产品分为8个种类:活动物(HS01)、肉类(HS02和HS1601-1602)、奶产品(HS0401-0406)、禽蛋蜂蜜(HS0407-0410)、其他动物产品(HS0502-0507、HS0510-0511)、生毛皮(HS4101-4103、HS4301)和羊毛及丝(HS5001-5003、HS5101-5103)。2.1中国畜产品贸易的规模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畜产品进出口总额获得了大幅度增长,从1992年的29.99亿美元增至2001年的57.4亿美元,入世后中国畜产品进出口总额进入快速增长期,2010年达147.71亿美元,近年来中国畜产品进出口总额跃进200亿美元大关,2015年达241.18亿美元。2.1.1畜产品出口规模加入WTO前,畜产品出口处于缓慢增长状态,由图1可见,由1992年的21.12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29.56亿美元;中国成功加入WTO后,畜产品出口迎来了高速增长,由资料来源:根据UnComtrade数据库,整理得出图11992—2015中国畜产品进出口规模变化进出口总额进口额出口额122014进出口额,亿美元年三分天下的格局,羊毛及丝类产品的比重开始下滑,生毛皮和肉类比重开始上升。近年来中国畜产品进口结构再次发生较大变化,肉类产品进口长期稳居第一位,2015年肉类产品的进口比重达到37%,生毛皮和羊毛及丝类产品分别占进口总额的22%和15%。奶产品进口比重近年来不断上升,2015年超过羊毛及丝类产品位居第3位。2.3中国畜产品贸易逆差由图2可见,中国畜产品在入世前基本处于顺差状态,1996年贸易顺差达到了17.53亿美元,之后逐年递减。入世后,中国畜产品贸易开始转为逆差,从2002年的0.16亿美元逐渐扩大到2014年的133.34亿美元。2015年中国进口了178.47亿美元,出口了62.7亿美元畜产品。表面上来看,畜产品的贸易逆差是由于畜产品的出口增速和进口增速差异导致,中国畜产品出口的年均增长率为4.8%,而畜产品进口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3.9%;深层次原因是贸易自由化不断深入带来的全球畜产品比较优势发挥作用。2.4中国与RCEP成员国的畜产品贸易情况中国与RCEP其他15个成员国的畜产品贸易量非常大,2015年中国向上述成员国出口了22.41亿美元的畜产品,占当年中国畜产品出口总额的35.74%;中国进口了72.71亿美元,占当年中国畜产品进口总额的40.74%。中国主要从RCEP贸易伙伴进口奶产品、羊毛及肉类产品,向其出口加工肉制品、其他动物产品等畜产品。在RCEP成员国中,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是中国畜产品的主要进口来源地,日本和印度是中国畜产品出口的主要目的地。鉴于RCEP多个成员国是中国重要的畜产品贸易伙伴,有必要预测分析这一自贸协定的建立对中国畜产品贸易的影响。

  3.1数据筛选本文基于RunGTAP3.59软件和升级的GTAP9数据库进行计算,根据研究需要将GTAP9数据库原有的140个国家重新划分为10个新地区: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日本、韩国、东盟、美国、欧盟和其他国家。根据研究目标和相关畜产品的定义,将原有的57个部门分类,重新划分为7个部门:活动物、奶产品、动物肉类、羊毛及丝、其他动物产品、其他农产品和非农产品(表3)。3.2情景方案设计标准的GTAP模型是比较静态分析模型,本文采取Walmsley递推动态方法,将GTAP9数据库进行动态升级到2018年[6-7]。政策情景设定如下:在中国-新西兰自贸区贸易效应已经显现,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和中国-韩国自贸区成立时间短、减税效果有限的条件下,假设2018年RCEP协议正式生效,16个成员国的双边进口关税为零,各自对区域外国家的关税壁垒维持原状。3.3模拟结果分析RCEP的建立会促进中国畜产品的进口,由表4可见,羊毛及丝产品进口增长最快,增长了45.12%,由于新西兰已经和中国达成自贸区并早已显现出贸易效果,在贸易转移和贸易创造效应共同作用下,澳大利亚对中国的羊毛出口增长起了很大的作用。进口关税减免促进了奶产品进口,奶产品进口增长了13%,中国从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的奶产品进口量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动物肉类进口提升了7.18%,进口增幅较明显,增幅主要来源于印度、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的进口。其他动物产品及活动物进口增幅较小,这和中国进口量较小、自身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密切相关。贸易的自由化同样带动了中国畜产品的出口,中国羊毛及丝产品的出口增长了66.34%,增长主要来源于对印度蚕丝出口的增加,中印蚕丝贸易量巨大,关税的减免进一步促进了中国蚕丝出口的增长。动物肉类出口增长了18.97%,这和中国禽肉的比较优势密切相关,贸易自由化促进了中国禽肉在亚洲市场的占有率,尤其对日本出口的增加明显。奶产品和其他动物产品的出口增长较为缓慢,活动物出口因竞争加剧有所减少。由于中国畜产品出口金额与进口金额差距较大,RCEP建立后会进一步加剧中国畜产品贸易逆差。由表5可见,畜产品贸易逆差整体增加了35.87亿美元,其中羊毛及丝产品的贸易逆差会增加25.53亿美元,中国羊毛贸易逆差近年来呈逐渐加大的趋势,RCEP成员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的羊毛在价格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因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细羊毛品质较高,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羊毛产业带来的冲击将长期存在。奶产品的贸易逆差将增加4.73亿美元,RCEP区域内中国和印度虽然是奶产品生产大国,却不是贸易大国,两国奶产品主要立足于自给自足,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奶产品比较优势明显,贸易自由化对中国奶产品贸易的影响较大。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贸易逆差金额增加相对较小,这和中国两类产品的贸易量较小有关。动物肉类产品贸易逆差仅增加0.63亿美元,贸易自由化尽管会带来牛肉和羊肉进口的增加,但多数RCEP国家主要集中于亚洲地区,中国禽肉出口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禽肉出口金额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牛羊肉进口金额。

  国际上自由贸易区法律保障制度主要包含在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的立法之中。相关的国际公约有:《京都公约》F.1.关于自由区的附约、《欧共体自由区和自由仓库规则》、《欧共体海关法典》等。美国、土耳其、智利、新加坡等国都有自由贸易区方面的专门立法。本部分将从自由贸易区的定位、功能、管理体制、优惠制度和监管制度等几方面予以概述。

  《京都公约》对自由区的定义是:“自由区”一词,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及其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欧共体海关法典》对自由区的概念作了相类似的描述:自由区及自由仓库是共同体关境的一部分或者是位于关境内但与关境内其他地区相隔离的地域。……非共同体货物,在征收进口关税和商业政策进口措施适用方面,在办理自由流动接关或其它海关程序前,或者不按海关法规规定的条件使用或消费前,被视为尚未进入共同体关境。[39]

  198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报告中关于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是货物进出无须通过国家海关的区域。在最初的时候,此类区域主要用于储存和贸易,而最近则强调进行制造、加工和装配业务活动。货物进入自由贸易区可不缴纳关税或受配额的限制,并可无限期的在那里储存。[40]

  《美国对外贸易区委员会通用条例》对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41]它是一个隔离的、封闭的、被管辖的作为公共设施而运作的区域。在进口港(即报关海港)及其邻近地区,配有装卸、处理、存贮、使用、制造、商品展示等设施以及拥有海、陆、空的转运能力。任何国外和国内的商品都可以进区,不受美国海关法的约束,而法律禁止的商品或有害于公共利益、健康或安全而被委员会命令禁止的商品除外。而允许进区的商品可以任何方式存贮、展示、制造、混合或使用,除了法令和其他法律及条例所规定的以外。商品可以最初的包装或其他形式进行出口、破坏或从区内发送到关境内。如果运往关境内,应缴纳关税,但是,如果再运到国外的某些地点,就不必缴纳关税。[42]《智利自由贸易区法》对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是界线隔离明确、紧靠某港口或机场、受海关治外法权保护的区域或单独的地块。在这些地方,货物可以储存、加工、制造或销售,无任何限制。《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有限公司内部运作条例》第1条规定,伊基克自由贸易区是紧靠伊基克港口、有明确隔离界线、受到海关治外法权推论保护的单独的区域或地块。在自由贸易区内可从事经自由贸易区法特别立法批准的各种贸易和工业经营活动。[43]

  上述关于自由贸易区的定义表明,自由贸易区的突出特点是“境内关外”(欧共体具有特殊性),区内可进行仓储、贸易、加工等业务,在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方面有优惠规定,货物的储存期限不受限制等。

  在自由贸易区的历史上,其功能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最初的自由贸易区主要以商业功能为主,主要从事商业活动,诸如转运、储藏、包装和转口贸易等,这些自由贸易区的设立清除了通常复杂的海关手续对货物流动造成的障碍,这时的自由贸易区一般被称为商业导向的自由贸易区(commercially-based free ports)。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种新型的自由贸易区开始出现。商业导向的自由贸易区被制造导向的自由贸易区(manufacturing-oriented zones)所取代。这些自由贸易区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和增加出口。作为回应,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将大量的剩余资本转移到这些国家。在上一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中期,贸易和生产功能相结合的自由贸易区开始出现。70年代以后,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又在扩展,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更加综合化。[44]

  各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但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又具有各自的特点。根据1934年《美国对外贸易区法》,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主要为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和仓储。1950年,国会修订了1934年的法案,容许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加工制造活动。1980年4月12日,美国海关当局作了一个裁定,允许用美国的零部件和外国原材料装配成品,其增值部分免于征税,进一步鼓励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加工制造业务。[45]之后,根据对外贸易新的发展,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又有所增加,目前,其主要功能有:进出口贸易、保税仓储和简单商业性加工、商品展销、混合加工和制造及转口贸易等。[46]

  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具有便利的区外优势,因此,其主体功能为转口贸易鸿博体育,而为主体功能配套的辅助功能有保税仓储、金融和服务功能等。

  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功能为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以及相配套的仓储、装配、组装、加工、制造业等,而在仓储区内可从事展示、批发和仓储作业;在商业区内可从事展示和零售业务。允许在自由贸易区内开展零售活动是该自由贸易区区别于其他自由贸易区的一大特色。[47]

  加纳的自由区(Free Zone)内容许从事的经济活动范围很广,除了货物的储藏和制造以外,还容许提供服务。[48]

  总之,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已经从最初的单纯贸易功能发展到贸易、加工及其他功能综合发展的程度。各个自由贸易区往往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侧重。

  良好的管理体制是自由贸易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自由贸易区管理体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在宏观层面,政府对自由贸易区如何管理;在微观层面,自由贸易区自身如何管理。

  在宏观管理方面,自由贸易区数量众多的国家通常设有专门的宏观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自由贸易区进行设区审批、监督、检查和协调管理。各国法律规定的中央主管部门有所区别,有的国家专设一个中央管理机构,如美国的外贸区委员会就是联邦政府领导的直接管理全国所有外贸区的最高机构;韩国政府于1973年1月6日解散了马山自由出口区管理局和其他工业区管理局,设立了工业区管理局,在工商部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国所有自由出口区的全面开发工作。有的国家则是有原有的中央部门进行监管。[49]

  模式、行政管理模式和混合管理模式。在组织管理模式下,通常由一个自由贸易区内的非营利的、私人的、公营的或公私合营的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的提供。它们也从事一些经济活动,提供必要的后勤方面的服务。在行政管理模式下,往往由地方行政当局代表相关机构管理自由贸易区内的经济、贸易和工业活动,或者由当地的港口和海关当局直接进行管理。混合管理模式是对组织管理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的综合,在这一模式下,一个最主要的管理特征是对自由贸易区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区分,通常分为出资人、管理人、商业经营人和服务协调人等,这些人都要接受政府的监管;此外,地方政府往往把相关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转包给一个私人公司。最近对混合管理模式的一种修正是,由一个半国营商业机构集中处理自由贸易区运转的所有事务。[50]

  为了使自由贸易区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促进自由贸易区的繁荣和发展,各国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制定自由贸易区法律时,往往制定许多优惠制度。

  关税豁免优惠。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关税豁免是最普遍的和必要的优惠手段。在美国,利用对外贸易区在关税方面的优惠有:①关税延迟(Duty Deferral)。关税(包括联邦消费税)只有在货物从对外贸易区运入美国关税领土(或者NAFTA国家如加拿大、墨西哥等国)时,才予以缴纳。这样可以使得对外贸易区的使用人得到现金流通方面的好处。②关税排除(Duty Elimination or Duty Avoidance)。货物进口到对外贸易区,然后从对外贸易区出口,除NAFTA国家以外,将不缴纳关税(包括消费税)。货物进口到对外贸易区,或者在区内在区内毁坏,也不缴纳关税和消费税。③倒转关税的减轻(Inverted Tariff Relief)(前以述及)。[51]

  爱尔兰香农出口加工区对进入区内的生产设备,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等,均予以免税。台湾高雄出口加工区对岛外输入的产品、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等,免征进口关税。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免除进出口税,凡外资企业自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一律免除进口关税;同时,对出口商品也一律免除出口税。印度坎德拉出口加工区对用于出口生产的生产资料、原材料、包装材料及其他所需物资可不受任何限制,从任何国家进口都免除进出税。埃及塞得港自由工业区对区内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工具、原料等免征关税。香港除对五类外国商品(酒类饮料、烟草及其制品、石油、化妆品和药品)入境征收关税外,其他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免税。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除爆炸品、、麻醉品、易燃品和其他特别规定的商品外,都可自由进入区内。[52]进入意大利自由贸易区的外国商品,以及仓储、再出口、销毁和损坏的商品均享受关税豁免。但是,在自由区内使用和消费的外国商品,包括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家具等均要缴纳关税。[53]

  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的减免优惠。在美国对外贸易区,对从美国境外进口的并为达到储存、销售、展览、重新包装、装配、批发、分类、定级、清洁、混合、陈列、制造或加工的目的而在区内保存的商品,或者在美国国内生产并为出口目的而保存于区内的商品,无论处于原始形态或经上述处理而改变形态的,均免征州和地方的从价税。[54]

  《土耳其自由贸易区法》规定,在自由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无限责任纳税义务人或是有限责任纳税义务人,只要他们的营业收入和费用支出是符合土耳其的《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其收入和支出可以免除所得税和公司税。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对公司在经营期内免征公司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货物流通免除一切地方税;进口货物仅征收货值3%的货物税。葡萄牙规定对自由贸易区内的所有经营实体均免征地方税收。菲律宾政府规定,对自由贸易区企业只征收5%的营业税,免征其他税收。在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除免关税外,公司在经营期内免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货物(包括生活资料)流通免除一起地方税;进口货物仅征收货值3%的货物税。[55]

  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免除各类税收,从技术引进合同批准之日起或从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除工资所得税;免除5年的法人税,此后3年内减免50%;免除5年的财产税,此后3年减免50%;免除5年的财产购置税,此后3年减免50%。[56]

  韩国政府最近决定对设立在济州岛自由贸易区的工、商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有:①对在自由贸易区内至少投资1,000万美元的新建制造业与商业企业,头3年免纳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后两年减征5%。②济州市约有44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被划为综合产业区,目的是吸引生物工程与信息技术企业。新规定对上述高新技术投资者的财产税减半,其进口的资本货物与研究设备免征关税。③在济州岛旅游的韩国人可在岛上指定的免税商店购货,每年4次,每次购货金额最高可达300美元。④对济州岛高尔夫球场的入场费免征特别消费税与教育税,因此,其入场费要比其它地区低40%到50%,每张入场卷只售50到60美元。[57]

  印度坎德拉出口加工区对前来投资的企业,前5年免缴各种税收;区内企业免纳国内消费税;区内企业在区外购买货物所纳营业税由区管理部门补偿。埃及塞得港自由工业区对企业投产后5-8年内免征利润税、流动资金税、所得税和印花税;对外籍雇员免征工资所得税。巴西马瑙斯自由贸易区对在区内投资办厂的私人企业,免征工业产品税、商品流通税和所得税,免税期30年不变;降低金融营业税。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区内企业每年所获利润,按累进原则向巴拿马政府缴纳2.5%至8%不等的所得税。如果雇佣巴拿马籍劳工30人以上,可根据情况减税0.5%至1.5%。另外,对特别鼓励的区内加工工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免征所得

  税。除车辆牌照税外,免其它地方市政税。[58]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为鼓励外国厂商在区内投资,对相关企业,只征收所得税,免除领事签证费及全部国家和地方税。[59]

  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律规定,在自由贸易区豁免所有的影响生产和出动的税收和费用。这些优惠措施对于多米尼加共和国和海地边界附近的自由贸易区,期限为25年;对于多米尼加共和国其他区域的自由贸易区,期限为15年;全国自由贸易区委员会有权对这些优惠期限予以延长。[60]

  《加纳自由区法》规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10内免征所得税,之后,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8%;对股东投资到自由区而获得的红利也免征所得税。[61]

  资本和利润的自由汇出。由于发达国家的货币可自由兑换,因此这方面的优惠制度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制定的。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对外国银行给予各种优惠条件,外币可以自由流通和出入,促进了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土耳其自由贸易区法》规定,自由贸易区的经营活动涉及的所有支付活动,都应当以外汇的形式进行,但经部长会议批准,也可用土耳其本国货币进行。《埃及自由区法》规定,外资企业的利润所得,可自由汇往埃及境外。[62]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允许外商将利润汇回本国。投资资本额从企业营业的第3年度起也可以按每年不超过投资总额15%的限度汇回本国。[63]

  投资优惠制度。许多国家政府在有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在自由贸易区内投资的外国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没收资产的政策,以保证投资者免受因战争、动乱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如加纳政府保证在自由区内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政策。《加纳自由区法》还规定,外资可以持有100%的股份,并实行国民待遇。[64]

  其他优惠制度。在美国,商品可以在对外贸易区无限期的存放;商品可以转移到对外贸易区,以达到出口的法律方面的要求;安全和保险成本的降低,由于海关的安全要求和联邦对犯罪的制裁,使得进入对外贸易区的货物具有比较低的保险成本,货物丢失的事件也比较少。[65]还有配额方面的优惠,由于对外贸易区内没有配额限制,因此对外贸易区的使用者可以在区内储存货物,根据国家配额的调整作出自己的进出口策略;行政费用的减轻,这一点对从事转口贸易者的效果最为明显,由于对外贸易区的存在,就省去了出口退税(Drawback)带来的麻烦,还可以免去许多费用支出和文书工作;非最惠国商品的进口优惠(如商品是从非最惠国待遇国家进口的,那么就要课征较高的进口关税),可以把这些商品在对外贸易区进行处理、加工,通过上文提到的倒转关税的减轻的方法得到较低的关税税率待遇;原产地标识方面的优惠,对于进口美国本土的产品需要相关的要求,而通过对外贸易区从事转口贸易的情况下就可以省去这些步骤。[66]此外,在对外贸易区,对于转口贸易的商品,还可以免除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67]马来西亚政府规定自由贸易区内的土地租期达60年或99年;新加坡规定工业区的土地租期为30-99年,外国公司可以在私人所有的土地上建筑厂房。这些国家还根据土地和用房的种类制定了相当低廉的租金标准,以减少投资成本来吸引投资。[68]

  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有效运转依靠一套适当的监管制度予以保障,其中海关监管制度是重点。自由贸易区和其他区域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避免由于关税和复杂的海关手续所造成的贸易障碍。国际上对自由贸易区海关监管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不干预”。

  “一线放开”:所谓“一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进入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也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运出境外。《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体现了这一思想,该《公约》第5条规定:“不应以运入和储存一定数量的货物作为货物运入自由区的条件。”第6条规定:“自由区不仅应准许货物从国外直接运入,亦应准许从有关国家的关境运入。”第10条规定:“从国外运入自由区的货物,除因维护公共道德或治安,公共保健和卫生,实行动植物检疫,保护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所实行的禁止和限制外,不应仅以货物受其它禁止或限制为理由,予以拒绝。”第12条规定:“对从国外直接运入自由区,无须经过任何有关国家关境的货物,如有必要向海关呈验单证时,除了出示载明有关货物主要项目的商业或官方单证(商业发票、运单、发货通知等)外,海关当局不应要求出示其它额外的单证。”第14条规定:“海关对进入自由区的货物不应要求出具担保。”第22条规定:“对无须经过有关国家关境,从自由区直接运往国外的货物,如有必要出示单证时,除载有货物主要项目的商业或官方单证(商业发票、运单、发货通知等)外,海关当局不应提出其它额外要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体现了一线放开的思想。

  “二线管住”:所谓“二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关境内的通道口。“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由贸易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二线管住”的思想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体现得十分充分。

  “区内不干预”:是指区内的货物可以进行任何形式的储存、展览、组装、制造和加工,自由流动和买卖,这些活动无需经过海关批准,只需备案。《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第16条规定:“准许运入商业自由区的货物除装卸、转船及存储外,应准为保存货物,改进包装或提高销售质量或准备装运进行必要的作业,例如,将散装改为包装、并包,拣选分级及改装等。”第21条规定:“货物在自由区的存储期不应加以限制。”《欧共体海关法典》第109条、173条规定:“运入自由区的非共同体货物,在自由区内继续存放的同时,可以接受以保存、改善外观或商业质量、零售或转售改装为目的的一般处理。”当然,不干预并不意味着不管理。《欧洲共同体海关法典》第172条第1项规定:“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允许进行任何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活动,但进行此类活动应事先通知海关。”第176条第1项规定:“在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从事储存、加工、买卖货物的任何人,应按海关当局固定的格式制作存货记录,凡进入本人负责地点的货物必须立即记入存货记录。存货记录应当使海关能够辨认货物并载有货物的流动情况。”

  在具体海关监管制度方面,一般包括进入环节的监管、远离环节的监管、对自由贸易区中的监管和进出自由贸易区的海关手续等。[69]

  [39]转引自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146、215页。

  [41]See 15CF400.1(c) (1998)。 译文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179页。

  [42]美国除了一般的对外贸易区(general-purpose zone)外,还有专为一个公司使用而批准设立的具有特定目的的对外贸易分区(subzone),如炼油厂、汽车制造厂等,对外贸易分区一般具有单一的目的,不能转移或设在一般对外贸易区内。See 15CFR400.2(n) (1998); at .

  [62]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81-82页。

  [63]参见顾钰民、史建三、周亚芬:《中国保税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9页。

  [68]谷源洋、魏燕慎、王耀媛:《世界经济自由区大观》,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182页。

  一、概述经过十五年艰苦不懈的努力,在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16条的第4项规定,“各个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各成员方的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不得违反wto一揽子协议的内容。《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67条写明鸿博体育,“中国一贯忠实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中国将保证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及其承诺,以便全面的履行其国际义务。中国将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的途径,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

  因此,通过立法机关对与wto规则不符的旧法的废止、修改以及制定完全符合wto规则的新法成为中国作为wto成员需履行的主要义务。事实上,中国在这方面已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并且卓有成效。加入wto三年来,为履行我国的承诺,立法机关已经清理各种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其中通过人大、国务院和各部门修订了320多件,废止了830多件,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各个方面。全国各个地方政府共清理出有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并根据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分别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废止。 [1] 其中最受瞩目的举措则是对外贸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和通过。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有很多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且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现实状况。随着我国加入wto,开始履行wto的条约义务,对外贸法进行修订就成为迫在眉睫的立法任务。新的对外贸易法经讨论已于2004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外贸法为11章70条,比旧的外贸法增加了3章26条。新的外贸法修改和删除了与中国经济与贸易现状不相适应的内容,依据wto的规则,包括wto的基本原则,贸易领域的有关协定以及中国的承诺和当前的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新的内容。尽管新的外贸法有些内容仍然十分抽象和原则,需要细则进行落实,但作为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它已充分体现了wto协议的内容,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实状况,是一部较为完善的用于调整外贸关系的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新内容新的对外贸易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出台的关于对外贸易的基本规则。为适应这种新的形势,立法者对旧的外贸法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在新的外贸法中增加了新的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对外贸易经营权在我国旧的外贸法体制下,个人是不可以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履行wto承诺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情况,将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扩大到个人就成为必要。新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对外贸易基本法规则的形式明确了个人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性。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变化。依照旧外贸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不但必须满足外贸法所规定的条件,还必须得到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在这些限制条件下,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大量的对外贸易都必须通过外贸制度来进行,无形中增加了对外贸易活动的复杂性,严重的限制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这与各国允许自由进行对外贸易的普遍实践不符,也有悖于wto贸易自由的精神实质。新的外贸法摒弃了这一计划体制衍生的陈旧的制度,规定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有其他执业手续,并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了备案登记,无论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经营对外贸易,即以登记制代替了审批制。

  新的外贸法遵从wto崇尚贸易自由的原则,改变了旧法中限制贸易自由的规定,消除了进行对外贸易的资格限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为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国营贸易制度新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关于国营贸易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鸿博体育。”外贸法中的国营贸易管理制度源于 gatt1994第17条以及服务贸易协定第8条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各缔约方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即对部分领域的货物贸易,授权特定的进出口企业经营,但国营贸易企业也应遵守wto一般规则的约束,按照非歧视的原则组织活动。由于国营贸易具有确保国家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权从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作用,因而在一国贸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普遍存在于各国的外贸法中,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对于我国来说,国营贸易在维持国计民生,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这项重要的制度在旧外贸法中却丝毫没有提及,这与我国的现实以及各国的外贸立法是不相一致的。尽管新的外贸法只对其做出了原则的规定,但是我国立法首次以位阶较高的基本法律形式对国营贸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外贸立法与各国普遍立法实践趋向一致,一方面也是我国立法重申wto规则的表现。

  条是关于进出口自动许可的制度。 [2]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的管理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wto为保证成员国间的贸易自由和扩大市场准入,制定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这个协议规定了两种许可证制度,一是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一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自动进口许可证主要是为国家统计进口贸易提供数据,是各国对进出口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新的外贸法以明确法律条文的形式给予这种制度以合法依据,从法律上肯认了这种制度存在的价值,是对我国外贸法的完善,也是在实践中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需要。

  (四)对货物、技术及服务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的制度旧外贸法已有关于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某些货物、技术及服务的制度,主要集中在该法第十六和十七条。新的外贸法也用两条对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了规定。与原来外贸法分别规定采取限制措施和禁止措施不同,新的外贸法在第十六条中将限制或禁止措施进行了合并规定,而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的安全例外。从具体内容上看,新的外贸法在原来外贸法的基础上,增加了wto规则中规定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一些情况,同时对原来外贸法的措词进行修改而与wto规则的措词保持一致。如根据gatt1994第19条“一般例外”增加了国家可以为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采取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措施,可以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根据gatt1994第20条“安全例外”增加了第十七条关于国家可以为维护国家安全,“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而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的规定。此外,新的外贸法还增加了一项补漏规定,即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

  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禁止体现在新外贸法的第26条及27条。根据wto的服务贸易协定,新的外贸法增加了人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例外和安全例外。与原来的外贸法相比,新外贸法关于对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更加详尽和贴近wto规则。

  (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这项制度是新外贸法一项全新的制度,而原来的外贸法中丝毫没有涉及该部分内容。新的外贸法专列一章对其进行规定,足见我国在加入wto之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视。尽管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都已根据trips协议进行了修改,但毕竟这些法律只调整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关系,而对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却没有涉及。同时,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外国当事人对我国的出口产品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日渐增多,而我国尚未有明确、专门的规定对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贸易中的保护,造成我国与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不平衡。因此,新的外贸法专门设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规定。这章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或说凸现了两个原则鸿博体育,一是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一是严禁滥用知识产权权利以保护对外贸易的秩序。这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trips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即“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实施的措施和程序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3]具体而言,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通过由国务院对外经贸易主管部门采取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进口有关货物的行政措施来进行 [4];在第17条中也列举了几项构成损害对外贸易秩序的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如一揽子许可、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 [5],并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措施。该章的最后一条规定了我国政府可以对未能给予知识产权方面相应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相应措施。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维护了我国在外贸活动中知识产权方面的正当利益,但与美国301条款面临的问题一样,可能会由于在发生争议时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和措施,而受到其他成员国的非议。

  (六)对外贸易秩序的制度新外贸法一改旧外贸法对外贸秩序只有零散几条规定的方式,而专设一章对此问题进行详尽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新法具有以下的变化。1、单列一条规定了外贸活动中反垄断的内容,并规定了对该行为的处理方法。2、对外贸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列举了诸如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了针对该行为的行政措施。3、增加规定了破坏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如走私、逃避认证、检验、检疫等行为。4、增加了将违法的进出口商名单向社会公告这一措施,给违法者以巨大的市场压力,从而促使其遵守对外贸易秩序。新外贸法单列一章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遵守的对外贸易秩序,将旧法零散的规定重新整合并加以完善,形成了系统化的一整套制度,对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必将起到重大的作用。

  (七)对外贸易调查制度新外贸法的第七章是关于对外贸易调查的制度。旧法中关于贸易调查的内容只体现为一个条文,即“发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新法则用了三条六款七项条文对此制度进行了规定。与旧法相比:一是确定了采取贸易调查的主体,即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会同其他部门进行调查;二是增加了调查的事项,原法调查的内容仅限于为确定是否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时需要调查的情况。新法则规定了七项调查的事项,包括他国贸易壁垒、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等,且有一项补漏规定,即所有可能影响外贸秩序的事项都在调查的范围之内。[6]三是增加了关于对外贸易调查的程序以及方式的内容;三是增加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协助义务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新法在旧法仅有一个条文的基础上,将对外贸易调查发展细化成为一项对外贸易管理的重要制度,不但增加了调查的事项,还规定了调查遵循的程序和调查采取的方式,并且对于调查程序具体实施中的协助、保密义务也有所涉及,不能不说已经是一项比较完善的制度。对外贸易调查是对外贸易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对外贸易管理不可或缺的制度。一项完善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有利于对外贸易管理的顺利进行,能够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

  这一制度体现在新外贸法的第八章,共有十一个条文,与旧法简单的三条相比,无疑反映了对外贸易救

  济制度内容的丰富和进步。首先,明确了“反倾销措施”的说法。[7]旧法中只提到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损害,但并未将这种措施总结为反倾销措施。其次,增加了第三国倾销的内容。[8]如果进口到第三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对我国的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我国政府可与第三国政府协商以采取相应的措施。gatt1994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引入另一国的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方领土内一己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倾销应予以谴责。”即gatt1994并没有将倾销的受害国限于倾销产品的进口国,如果倾销产品给另一国造成损害,也属于 gatt1994谴责的倾销行为。在新外贸法中增加第三国倾销的规定,与wto协定关于反倾销的内容相一致,给国内产业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第三,将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由原法的“任何形式的补贴”改为“专向性补贴”。[9]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可以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10]对于不可诉补贴,其他成员可在事实基础上对其不可诉资格提出质疑,但不能仅仅依此就限制另一成员方对该项补贴的采用。而绝大部分不可诉补贴都是非专项性补贴,我国原外贸法规定可以对任何形式的补贴采取必要措施是违反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因此新法对此作了修改,以符合wto规则的要求。第四,增加了对服务贸易采取保障措施的内容。随着服务领域的开放,外国的服务将会大量涌入我国,为保护我国的国内产业,规定这种保障措施是必要的。第五,增加了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的进口数量激增而采取保障措施的规定,完善保障措施的内容,给国内产业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第六,据wto规则,增加规定了当其他成员国违反wto协定而使我国的条约利益受损时,可以据条约暂停和终止履行我国义务。第七,增加了建立对外贸易应急预警机制的内容,以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体现了对贸易进行管理和维护机制的完善。第八,对规避救济措施的行为采取反规避措施,保障救济措施的施行。

  新法中关于对外贸易救济制度的内容体现了wto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应对在我国在入世的新形势下面临的新问题的措施,比原法的三个条文的规定全面和完善,更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九)法律责任制度旧外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只有寥寥四条,只对对外贸易的走私行为、违反外贸管理秩序的某些行为、对外贸易工作人员的违反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违法者的责任主要体现为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通过海关法进行处罚,此外还有由国务院撤销外贸经营权的处罚方式。新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体现于该法的最后一章,与旧的外贸法相比有以下变化:一,规定了违反某些具体制度的处罚措施,如规定了违反国营贸易管理制度的责任;二,有层次的规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健全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是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同时禁止违法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三,具体明确的规定了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四,规定了禁止外贸经营活动的具体措施、方式或途径;五,给予被处罚者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外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制度凸现了该法的行政管理性质,使得这部行政法更为完整和系统化,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制度能更好的保证实体法律部分的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的wto基本原则在wto协定的众多规则中,贯穿着一些共同的基本原则。这些共同的基本原则是wto的精髓,体现着wto的基本精神。wto的众多具体规则都是围绕着这些基本原则建立起来的,是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新的外贸法不但是适应新形势下对外贸易发展要求的产物,更是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履行wto协议的义务的体现,因此,在我国新的外贸法中渗透着wto的基本原则,wto的基本原则在新的外贸法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 wto的协议中对基本原则并没有明确的阐述,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了不同的归纳,但本质上并没有区别。wto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

  (一)外贸法中的非歧视原则外贸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这是我国外贸法对wto“非歧视原则”的落实和细化。非歧视原则一直是多边贸易体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可是说是关贸总协定和wto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非歧视原则的两个主要体现,此项原则贯穿于wto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协议之中。外贸法明确规定根据国际条约和协定给予缔约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表明中国在处理对外贸易事务时将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这一原则不再只是国际条约义务,更是国内法的义务,具有国内法的效力。通过在外贸法总则中规定这项原则来指导中国的对外贸易实务,给予了非歧视原则实施的充分保障。旧的外贸法中已有这项规定,是为与wto规则接轨,从而达到尽快加入wto的目的,但在新形势下重申这项规定以履行wto协定的义务与其具有不同的意义。

  (二)外贸法中的市场准入原则这一原则所包括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实际上,关税保护原则、关税约束和减让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按承诺开放服务贸易的原则等都可以纳入市场准入原则。这些原则尽管表现形式不同,涉及的领域也不一样,但它们的目的都一样,就是使商品和服务享有稳定的、不断改善的市场准入条件。

  外贸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体现了我国给予市场主体在货物、技术以及服务的进出口方面的自由,禁止对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进行数量限制。同时,外贸法对数量限制的例外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外贸法的第十六条是与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相对应的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某些重大利益;第十七条是新增加的内容,是与gatt1994第21条相对应的安全例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服务贸易数量限制的例外情况。与wto规则相一致

  ,我国新的外贸法将禁止数量限制作为一般原则,同时规定了某些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的例外情形。

  (三)外贸法中的透明度原则gatt1994的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是关于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所谓透明度,指成员方普遍适用的有关进口贸易的政策、法令及条例,及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都应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知悉。 [11]gatt1994第10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实施的关于下列内容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应迅速公布,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能够知晓:产品的海关归类或海关估价;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有关进出口产品或其支付转账、或影响其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其他用途的要求、限制或禁止。任何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实施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12]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各成员达成了《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在该决定的附件中,列举了需要进行通知的清单,包括关税、关税配额、数量限制、海关估价等一系列影响国际贸易的内容。

  新外贸法贯彻了这一重要原则,具体体现在外贸法的第11条,第15条,第18条,第28条之中。外贸法的第11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公布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第15条规定,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的货物目录予以公布;第18条规定,根据第16条和第17条加以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应予公布;第28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需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准入目录。可见,新的外贸法已将wto这一重要的原则贯穿于对外贸易的管理过程之中,是履行wto协定义务的表现,给wto贸易政策评审提供便利,有利于对外贸易管理的透明化,增强了进出口贸易的可预见性,对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外贸法中的公平贸易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和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 [13]尽管非歧视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都是为了创造公平的贸易条件,使市场主体或成员方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但在wto协定中提到公平贸易原则时,通常指的是关于倾销和补贴的规则。

  外贸法的第41条、第42条、第43条是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如果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我国市场或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直接采取反倾销措施和与第三国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措施;如果进口产品得到了出口国家的专项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外贸法根据wto协定,对倾销和补贴这两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措施,以扭转不公平的竞争条件,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除此之外,我国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秩序一章中还规定禁止外贸经营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作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特点新的外贸法应时应事而生,无论在结构,内容还是功能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点,反映了我国外贸立法的进步和完善。这些特点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贸法的篇章结构趋于完善,各章内容有机联系,体现了外贸管理的逻辑顺序,形成了前后有序一整套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新的外贸法分为总则(第一章)、外贸活动主体(第二章)、贸易的具体形式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四、五章)、外贸的市场秩序制度(第六章)、外贸管理特有的调查制度(第七章)、违反公平贸易的救济制度(第八章)、促进外贸的辅助制度(第九章)、责任制度(第十章)以及附则(第十一章)几个部分。这些部分按照对外贸易管理的逻辑顺序排列,前后紧密相联,涉及外贸管理的全部内容,改变了旧外贸法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形。

  (二)外贸法全面贯彻了wto的基本原则。外贸法的修订目的之一为履行我国的wto协议的义务。在新外贸法之中渗透着wto的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 等基本原则,对于这个问题,前面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三)外贸法并未完全照搬wto具体规则的内容,而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对于wto协议的某些规定尚留有余地。虽说履行wto协议是我国作为 wto成员的基本义务,但外贸法是调整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内法,应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实。因此,立法者在修订外贸法的条款时,一方面遵循了wto 协议的规则,一方面将我国对外贸易的现实作为立法的主要考虑因素。如在数量限制的例外这项制度之中,外贸法就有一项补漏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可以禁止或限制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且在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临时决定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出口。这就给予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一个根据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现实情况,为保护特定的利益和维持对外贸易的秩序,而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空间,从而适应我国外贸活动的变化发展的复杂情况。又如在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一章中,外贸法强调了禁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原则,主要是为在实践中保护我国技术进口方的利益,是鲜明体现我国现实的一项规定。

  (四)外贸法对很多制度都只是进行原则性、宣誓性的规定,需要配套的具体制度对其加以细化。对外贸易管理和控制是一项系统庞杂的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多,涉及的管理部门多,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外贸法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进行规定,这不但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有违外贸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外贸法是管理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只对外贸活动中一些基本的问题作出规定,其中的具体制度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细化规定。如关税制度、海关估价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

  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原产地管理制度、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等都需要外贸法之外的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具体细致的规定,这些具体制度在外贸法的基础上构建,与外贸法共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的框架体系。

  (五)外贸法的职能不再限于对贸易主体的资格、对外贸易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鸿博体育,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保护我国对外贸易利益、消除外国贸易壁垒已成为了外贸法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外贸法逐渐具有了战斗性、开拓性及主动防御性。[14]新贸易法总则的第七条规定,我国可以对外国的歧视性措施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一条又特别规定,我国对在知识产权方面未能给予我国国民待遇的国家、地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国对不遵守条约的其他缔约方可以中止或终止履行相关义务。这三条集中反映了外贸法对损害我国对外贸易利益行为的抵抗,充分体现了我国外贸法的防御性和战斗性。外贸法不再只是管理法,更是保护法,对维护我国入世后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正当权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六)外贸法增加了国家服务和保护对外贸易发展的内容。例如,外贸法增加了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1条),强调了国家应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54条)。同时还规定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第58条)。新外贸法注重国家对外贸活动服务的提供,体现了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服务功能,是对过去外贸法单一管理功能的修正,是市场经济下外贸活动的必有内容,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尽管新的外贸法在各方面较之旧外贸法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突破,是适应了我国入世和外贸发展现实状况的一部外贸法律,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首先,外贸法的基本法性质决定了其规则不可避免的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因而必须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才可以使之有效的实施,否则就会出现某个领域无法可依的状态,从而影响外贸法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其次,新外贸法还涉及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在依据外贸法解决相关问题时,需处理好该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保障外贸法与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对外贸易的秩序。

  [10]见《关于解释和适用gatt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11]姜圣复 《wto法律制度》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2年 第95页

  [13] 《wto的基本原则》载《法律与生活》2000年第4期 第15页

  [14]沈四宝 马其家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若干问题》 山西大学学报2004年5月 第66页

  据世界贸易组织(Wr())日前公布的1份报告,1995年世界商品贸易量在1994年增长9.5%的基础上又获得了持续的高速增长,增长率为8%,大大超过过去10年平均5.5%的水平。若从贸易额看(即未剔除价格因素),受美元疲软以及某些农矿产品价格较高的影响,1995年世界商品出口额增长幅度是1979年以来最高的,为19%,贸易额达到4.875万亿美元。1995年世界服务贸易也继续高速增长,继1994年增长8%后又增长了14%,达到1.230万亿美元(详见下表)。

  这样,1995年跨边界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总价值首次突破6万亿美元大关。自1990年以来,世界贸导致全球贸易大幅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发展中国家的加工贸易(ProeessingTrade,即来料加工然后出口)迅速扩展,在一些国家加工贸易已成为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墨西哥的“客户工业”199。年的出口约占其同年忠口总额的1/3,到1995年这一比例已上升到近40%,进口占其进口的比重也由1990年的1/4上升到吐995年的35%。中国加工或组装工厂1995年的出口约占同年出口总额的近一半,进口所占份额达到45%。在一些较小的国家,这一比例更高。突尼斯作为非洲出口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这一比例已超过60%。世贸组织称,加工贸易相对来说正在变得更加重要,零部件不止一次过境才到达最终买主手里的商品的贸易在世界贸易中1993一1995年世界商品出口和服务贸易倩况。

  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焦点一信息快报》1996年第10号易增长率一直持续快于世界产出增的比重越来越大。推动全球贸易大长率,前者约为后者的3倍。这种现幅增长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信息革象表明世界经济的融合正在继续加命使世界出口商品构成发生了变速进行。化,“信息时代”商品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日渐提升,在牵引世界贸易增长中起了重要作用。预计1996年仍将是又一个贸易强劲增长的年义全球商品贸易量将保持7%的增这。随昔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信息的全球化和‘一泛的开放市场措施的推动,可以尔观地估计,今后数年乃至;:世纪初,世界叹易仍将继续保持较强的增长势头,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一大引擎。

  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中的总体地位上升,增长最富活力目前,世界贸易格局仍以经济发达国家为主,它们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约为70%左右,美国、德国和日本是世界上头三大贸易国。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推动全球贸易大幅度持续发展的诸因素中,非经合组织(non一OECD)的国家和地区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们在产出和贸易方面颇具活力,胜过经合组织成员国。从贸易量来看,1995年亚洲出口量增长9.5%,进口量增长13%,进口量连续第四年超过出口量的增长;其中东亚的香港、马来西亚、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省和泰国的出口增长14.5%,进口增长15写;拉美地区出口急剧增长n.5%,但进口增长速度缓慢,只有4.5%,这主要是受墨西哥金融危机的影响;中东欧和前苏联地区贸易日趋活跃,出口量增长9.5%,进口量增长6.5%,其中东欧国家贸易的增长水平比前苏联各共和国高得多,东欧国家成为世界上很有活力的贸易国;中东和非洲由于石油和农丫一产品价格回升,该地区的贸易颇介转机,达到数年来的最好水平,但叹贾易增长速度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较而言,1995年北美洲出口量增长8.5%,低于1994年的10%,进口量增长7.5%,低于1994年的13%;西欧出口量增长7.0%,进口量增长7.5%,分别低于1994年的9.5%和8.0%。从发展趋势来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广大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未来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增长将使其在世界出口总额中所占的份额日益扩大。世界银行预测,1994年到2000年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将增长80%,而发达国家将增长50%。到2010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世界出口总额中所占的份额将从1994年的24%上升到30%。

  高新技术产品和“绿色”环保产品贸易发展迅速,成绩斐然在世界出口商品结构中,随着工业制成品贸易不断发展和扩大,其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有所增加;初级产品贸易增长速度相对较慢,其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从近10年的世界贸易来看,在世界贸易中工业制成品贸易年均增长9.8%,而初级产品贸易年均增长仅2.2线。目前工业制成品贸易占世界出口贸易总额的73%以上,初级产品贸易则不足27%。在全球科技产业化浪潮中,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增长势头十分强劲,出口力度已领先于历来唱“主角”的化工、汽车、纺织、服装等主要出口产品,成为推动制成品贸易乃至世界贸易的重要因素。80年代上半期,现代办公和电讯设备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为5%,仅相当于农产品贸易的1/3。当前这类商品已成为制成品贸易中最畅销的商品,1994年的出口增幅高达22%,1995年更提高至25%,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已上升到12%,高于农产品的比重。对信息产品需求的增长和生产区位大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是刺激这类产品贸易急剧增长的主要原因。

  “信息时代”商品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日渐提升,预计1996年全球商品贸易量将保持7写的增速。

  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世界市场上“绿色标志”产品或“绿色”产品盛行。“绿色”产品的开发在世界新开发产品中的比重也从1985年的0.5%上升到1993年的10%。新成立的世贸组织创设了环境和贸易委员会,“贸易与环境”议题将成为世贸组织主持下的首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优先议题,这预示着多边贸易体制将对贸易与环保问题作出灵敏反应。国际标准组织(150)的环境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制定了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即15014000,以便控制企业、产品、服务的环境影响。可以预计,“绿色”产品将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战略的重点。据经合组织(OECD)预测,世界环保产品及环保劳务市场将从1990年的2000亿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3000亿美元。

  在多边贸易体制另一侧发展起来的区域经济合作以降低贸易壁垒、推进贸易自由化为中心,已成为全球现象。不断兴起的区域性贸易是近年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推动力。

  区域经济合作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推进,使区域贸易协定激增,区域内贸易日益活跃和扩大。据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资料,目前全世界区域、次区域集团化组织已经达到109个,其中1/3是在1990年至1994年期间建立的。欧洲联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至今仍是世界上最大的三个区域性贸易集团。在西欧区域内的贸易已占区域内国家对外贸易的69.9%,北美地区为33%,亚洲地区为49.7%,拉美地区为19.4%,非洲和中东地区分别为8.4%和9.4%,中东欧及前苏联地区为19.7%,这样,全球区域内部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比重已达50.4%。由于世贸组织的制约作用和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的加强,区域贸易集团内部的贸易自由化将与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贸易自由化并行发展,区域贸易集团的开放性将高于排他性。今后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发展速度仍将高于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从而在世界贸易额中所占比重将进一步提高。区域贸易日加了新的推动力。这一趋势的发展一方面意味着国家之间的贸易冲突进一步演化为贸易集团的矛盾,另一方面反过来促使更大规模的跨区域集团之间的融合成为必要。近年来,亚欧、北美一欧盟集团间举行的高层次对话为这种跨区域经济合作勾画了大框架。

  跨国公司正在大力向世界市场扩张,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承担者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处的最新统计,目前全世界大约有4万家跨国公司母公司和25万余家设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其生产总值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5%。到1995年底,全球跨国直接投资累计总额约为2.6万亿美元。跨国公司国外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在5万亿美元以上,在总额为25万亿美元的世界经济中所占份额约为20%。跨国公司带动的贸易已成为当今世界出口贸易的一个主导因素。一家跨国公司内部的一体化国际生产体系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商品与劳务贸易的内部市场。世界商品和服务贸易中大约1/3是在跨国公司内部,即在母子公司和子子公司之间进行的;不同跨国公司之间进行的贸易占世界贸易额的另外1邝。正因如此,跨国公司的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助推剂。

  进入90年代,跨国公司间的兼并和建立战略联盟之风越吹越烈。与80年代的兼并浪潮不同,如今的兼并浪潮更主要的是为了扩大规模效益,提高科技水平,增强实力,加强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和垄断地位。今后跨国公司将主宰世界贸易,特别在高科技产业方面。这是因为跨国公司具备投资贸易雄厚和技术力量强大等明显优势。全球跨国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创造利润的很大部分被统一用来进行再投资,例如,在美国的跨国公司用于再投资的资金占总利润额的50%以上。而在全世界民用研究和开发活动中,80%是在跨国公司系统内进行的;在所获专利方面,以跨国公司为主的商业发展占50%左右。跨国公司所拥有的适合于商场需求的名牌产品、雄厚的资金、高额的科技投入和蛛网式的营销网络,构成了它在国际市场上极其强大的竞争能力。乌拉圭回合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协议的实施,将有助于矫正世界贸易与投资中现存的扭曲现象,从而为跨国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和保证。

  世贸组织的运行标志着多边体制下全球管理贸易趋势加强1995年伊始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并运转,取代1947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成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和组织基础,世贸组织的建立表明国际经济和贸易组织日趋健全,为加强和改善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新的机制和动力。据世贸组织提供的数字,到1996年2月,世贸组织成员已达119个,其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90%,此外还有20余个国家和地区正在申请加入。随着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实施,贸易自由化范围更加广泛,国际贸易规则从过去主要限于农产品、矿产品和制成品逐步扩大到服务业领域,如银行、投资、保险、知识产权等,各国将在更多的领域内展开激烈的竟争。

  一、对外贸易经济效益 主流观点指出,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实质即通过外贸活动实现社会劳动的节约,其形式是通过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转换,使国内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同世界市场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也有的观点认为,在外向型经济日趋发展的条件下,应注重开拓新的国际分工和交换的利益源泉,扩展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内涵。 二、我国外贸经济效益衡量指标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评价指标是从结果角度对已发生事件的评价,其合理性是对以往经济行为真实有效评价的关键。同时评价指标不仅是对已发生经济行为的结果的衡量和评价,更是对未发生经济行为的引导。 对外贸易经济效益作为客观存在,要求得到评价和衡量。当前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分两类:一类是对外贸易社会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一类是对外贸易企业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对于对外贸易社会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包括:进出口贸易总额、平均换汇成本、资金利润率、进出口贸易税利、贸易条件等;进出口贸易总额是对外贸易的直观总体表现,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规模,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和外贸计划的完成情况。以此为基础构筑的外贸社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在我国外贸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度量、评价和引导作用,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外贸的快速发展,如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成为一个贸易大国。2011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超过11000亿美元,提前6年实现突破10000亿美元的规划目标,其中顺差超过300亿美元。2005年我国对外贸易仍然保持着迅猛的发展速度,贸易总额14221.2亿美元,贸易顺差高达1010.8亿美元。我国对外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也由2003年的第4位升至2011年的第3位,并在2005年继续保持了这一位次。但由于受“出口创汇”思想的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评价指标体系中也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过分强调贸易总量和贸易顺差 由于对外贸易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充足的外汇储备是发展对外贸易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中特别强调贸易额顺差、出口增长速度等指标。为了完成出口任务,不少企业以牺牲利润的代价,低价竞销,提高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额,在纺织品、服装等劳动密集行业,出口量增价减、丰产不丰收的情况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媒体大肆宣传对外贸易高速增长,外汇储备增加,外贸形势大好,另一方面,更多的国内资源廉价地流向了国外,企业利润更少。 (二)评价指标过于笼统 单独评价进出口贸易总额,中国毫无疑问是一个贸易大国,但从贸易结构这一重要指标来看,中国距离世界贸易强国的地位还有一定的距离。在2011年中国1.1万多亿美元的总贸易额中,加工贸易就占了6000 多亿美元,而外来加工的出口贸易占全部出口额的58%。即便是一般贸易中的份额,也有相当部分为外资企业所创造。如天津2011年的314家外资企业出口总量为99.4亿美元,占天津出口总量的99.1%。而103家内资出口企业总计出口234 万美元,占有量不到0.2%,这种外商主导出口的情况在我国各大城市普遍存在。因此,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乔治-吉尔博伊认为:“中国的高科技和工业产品的出口是由外国公司而不是中国企业在主导。中国企业严重依赖从美国和其他工业发达国家进口的设计、关键性元件以及生产设备等,几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去吸收消化和推广它们进口的技术,从而使得中国企业不可能迅速成为全球工业中的有力竞争者。” (三)忽视了对外贸易社会经济效益的评价 现有的外贸指标评价体系对社会经济效益评价的缺失,使得一些出口行业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社会经济效益。例如,陶瓷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污染是十分严重的,目前许多欧美国家都在逐渐减少陶瓷的生产。而在中国,众多陶瓷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竞相压价,以牺牲环境资源的代价来取得微薄利润。中国的劳动力价格比美国、日本低二十倍,比泰国要低一倍,甚至比人均GDP 低于我们的印度都低。沿海地区很多地方的财政税收每年增幅3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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