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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事特(30144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鸿博体育

发布时间 : 2023-07-28 19:52:47

  鸿博体育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事特”、“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3年 7月 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鸿博体育。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鸿博体育、证券日报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提高了交易风险。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8,0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净资产大幅增加。尽管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预期效益良好,但募投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和达产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关注相关全部风险因素的描述,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因素: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等行业,由于上述行业的竞争格局和公司自身的市场竞争策略,公司客户呈现集中化的特点。公司现有客户相对稳定,主要客户包括三一集团、江铜集团、中联重科、中煤集团、国能集团等行业龙头企业。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合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4.18%、83.84%和 76.54%,客户集中度较高。若未来公司下业格局或上述主要客户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主要客户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而公司无法及时、有效地开发新的客户,将影响公司业务开展,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向三一集团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9.61%、58.69%、46.21%,销售毛利占比分别为 59.41%、52.62%、41.92%。公司对三一集团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公司预计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仍将存在对三一集团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形。目前,公司与三一集团已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如果未来公司新客户拓展计划不如预期,或三一集团经营、采购战略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与三一集团的合作关系被其他供应商替代,或行业竞争加剧、宏观经济波动和产品更新换代等因素导致三一集团市场份额下降进而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业绩表现将因销售收入依赖于三一集团而受到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成本比例在 70%以上,是主营业务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法兰、接头等,整体来看上游钢材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成本有一定影响。未来若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且公司未能及时对产品售价进行调整,将影响公司的营业利润,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5.54%、40.05%和 37.82%,整体呈下降趋势,公司产品毛利率主要受到销售价格、原材料价格以及客户结构和产品结构变化等因素影响。若未来上述影响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总体呈波动增长趋势,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9,045.68万元、50,486.94万元及 46,456.90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7,355.73万元、9,555.04万元及 8,134.08万元,公司 2022年经营业绩同比存在下滑。若公司下业周期性波动加剧、宏观经济整体放缓、市场需求变动不确定性增加,或公司在客户开拓方面不达预期,或公司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无法满足市场技术迭代需求进而无法持续推出满足客户要求的新产品或优化产品结构,或公司未能有效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提高生产运营效率从而控制营业成本,公司存在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0,038.21万元、9,932.54万元和 12,459.8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95%、25.27%和 35.00%。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应收账款余额预计将会增加。若未来因宏观经济波动等因素导致下业状况恶化,或个别客户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江西福事特、江苏福事特及湖南福事特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期间内均可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未来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江西福事特、江苏福事特及湖南福事特不能持续满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条件,可能将无法继续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287号”文注册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64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福事特”,证券代码为“301446”。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2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3年 7月 25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简称:福事 代码:30144 公开发行后 公开发行的 上市的无流 上市的有流 战略配售的 公开发行全部 上发行”) 前股东所持 东和实际控制 行前股东对 项”之“一 愿锁定股份 次上市股份 他限售安排 司股份可上

  6 总股本:8,000万股 票数量:2,000万股,本次 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 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 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配售 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 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见 相关承诺事项”之“(一) 承诺”。 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 交易日期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德邦证券”或“主承销商”)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规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等因素,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23289号),公司 2021年、202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9,555.04万元、8,134.08万元,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为彭香安,其直接持有公司 3,72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62.00%。彭香安、彭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二人系父女关系,合计持有公司 3,954.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65.90%。

  彭香安先生,1958年 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经济师。1982年 9月至 1987年 8月,任上饶县水电安装公司经理;1987年 9月 至 1992年 1月,任上饶县市政公司(国营)经理;1995年 11月至今,任江西 益精蜂业有限公司董事长;1996年 7月至今,历任福田实业执行董事、董事长; 2005年 4月至 2021年 7月,历任江西福事特液压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董事长;2014年 7月至今,任江西佳家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 10月至 2022年 9月,历任江西福田益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2019年 5月至今,任上饶市广信区清水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年 12月至 今,任江西清水湾怡养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 10月至今,任江西 江铜同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 7月至今,任江西福事特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彭玮女士,1983年 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2007年 3月至 2009年 2月,任上海玮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2009年 3月至 2021年 7月,历任江西福事特液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副董事长; 2019年 12月至今,任福田实业监事会主席;2021年 7月至今,任江西福事特液 压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 关系图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价格:31.89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1.36倍。

  1、23.52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31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1.36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6.42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市净率 2.51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 2022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发行规模为 2,000万股,其中网上发行 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0%。有效申购股数为 109,257,354,000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83054040%,有效申购倍数为 5,462.86770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 2023年7月 12日披露的《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根据《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9,798,316股,缴款认购金额为631,368,297.24元,放弃认购数量 201,684股,放弃认购金额 6,431,702.76元。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01,684股,包销金额为 6,431,702.76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1.01%。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3,7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213.6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7,566.34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 7月 17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3]41400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3.11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 63,780.00万元,扣除公司需承担的 6,213.66万元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7,566.34万元。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2.72元/股(以公司 2022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1.94元/股(按照 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23289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2年 12月 31日。申报会计师对公司截至2023年 3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 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3]36829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3年 1-6月业绩预计及相关变动分析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期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鸿博体育,德邦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吕程、刘平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吕程,保荐代表人,金融硕士,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副总监。曾主持或参与耐普矿机(300818.SZ)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大千生态(603955.SH)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集集团公司债项目、拥湾资产(834606.NQ)新三板挂牌项目等。

  刘平,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兼联席总经理,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松井股份(688157.SH)、耐普矿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香安,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玮,就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4年 1月 25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在 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鸿博体育,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及发行人股东施辉,就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在 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公司董事、总经理郑清波,就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在 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思钦,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吴永清,就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在 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公司股东、监事鲜军,就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3)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公司其他股东郭志亮、程征、李银山、曾庆元、郭少华、黎波,就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香安,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玮,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思钦、郑清波就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经过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发行人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以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预案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及公司财务状况允许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部分或全部措施及方案:

  (A)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B)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b)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同时,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C)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D)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E)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全部或部分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F)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A)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或其他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B)若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将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并承诺就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及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增持发行人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C)发行人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发行人的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A)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B)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并承诺就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

  (C)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发行人的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D)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①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②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生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情形时,公司应在本预案第(一)条规定范围内执行稳定股价措施,就该等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签署相关书面承诺:

  ①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采取任何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②控股股东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控股股东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控股股东未采取任何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向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当年应得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任何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该等人员将依法对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香安,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思钦、郑清波,高级管理人员吴永清,就关于稳定股价等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香安,实际控制人彭玮就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鸿博体育、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香安,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玮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事项承诺如下:

  (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极力促使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已对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以上承诺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事项承诺如下:

  本保荐机构/本所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若因本保荐机构/本所过错导致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而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后,本保荐机构/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保荐机构/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保荐机构/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保荐机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香安,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玮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等事项承诺如下:

  (2)不侵占发行人利益,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未来如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思钦、郑清波,独立董事管丁才、赵爱民、夏昌武,高级管理人员吴永清,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等事项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如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三会议事规则以及《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安排,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本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本公司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扣减或停发红利或薪资或津贴。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承诺约束机制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④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⑤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当披露的信息;

  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3、本公司不存在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承诺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确需发生或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要求的程序,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或占用发行人资金、利润,不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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